來自: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時間:2022-6-29 09:13 ? ?云陽人才網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關于《重慶市工程技術生態環境專業職稱
申報條件(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為完善職稱專業設置,貫徹落實科教興市、人才強市行動計劃有關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共同研究起草了《重慶市工程技術生態環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 ? 1.發送電子郵件308532518@qq.com,179831468@qq.com。
? ? 2.發送傳真至023-67878936。
? ? 3.通知發布頁面直接反饋。
? ?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3日。
? ?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 ? 2022年6月28日
重慶市工程技術生態環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征求意見稿)
? ? 第一章總? 則
? ?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生態環境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生態環境發展戰略部署,結合我市生態環境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 ?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稱分設初級(含員級、助理級)、中級、高級(含副高級、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 ? 第二章? 適用范圍
? ?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生態環境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 ?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 ? 第三章? 基本條件
? ? 第四條 申報生態環境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 ?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 ?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規定。
? ?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 ?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的。
? ?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的,在受處分影響期內的。
? ? (三)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 ?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 ?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 ?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 ?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 ?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 ?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能獨立完成或作為參與人員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 ?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 ?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 ?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 ? (一)專業能力
? ? 1.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能力。
? ? 2.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技術問題。
? ? 3.能夠收集、整理和分析國內外專業技術資料并參與相關科研的能力。
? ?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 ? (二)業績條件
? ?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 ? 1. 獲得地(市)級環境監測人員崗位大練兵暨專業技術大比武活動三等獎。
? ? 2.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或技術性專項工作2項。
? ? 3.參與編制完成監測、科研、規劃、評估等技術報告2項。
? ? 4.參與編制頒布實施的技術規范(技術指南)、團體標準等1項,或企業標準2項。
? ? 5.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3項小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運行。
? ? 6.參與解決完成較復雜的技術問題1項,或參與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1項。
? ? 7.獲得軟件著作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
? ? 8.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
? ? (三)破格條件
? ?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 ? 1.獲得科技成果獎或生態環境專項獎項2項(個人排名前3)。
? ? 2.參與完成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2項。
? ? 3.參與編制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或行業標準2項。
? ? 4.獲得發明專利1項(個人排名前3)。
? ?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 ?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 ?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 ? (一)專業能力
? ?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較豐富的技術管理能力。
? ? 2.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能獨立承擔研究課題或主持生態環境專項項目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
? ? 3.具有一定的應用技術創新和理論研究能力,在新技術的引進、運用、推廣中取得良好效果。
? ? 4.具有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 ? (二)業績條件
? ?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 ? 1.獲得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大比武個人三等獎。
? ?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三等獎。
? ? 3.主持1項或參與完成3項地(市)級,或參與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技術性專項工作。
? ? 4.主持1項或參與編制完成監測、科研、規劃、評估等技術報告3項。
? ? 5.參與編制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國家行業標準1項,或地方標準2項,或技術規范(技術指南)、團體標準3項,或企業標準4項。
? ? 6.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解決完成較復雜的技術問題2項,或開發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2項。
? ? 7.主持或參與完成(個人排名前3)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3項小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運行。
? ? 8.獲得軟件著作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
? ? 9.出版著作、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2萬字以上,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 (三)破格條件
? ?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資格2年及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 ? 1.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2項或二等獎1項。
? ? 2.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2項。
? ? 3.作為起草人(個人排名前5)起草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國家行業標準1項,或地方標準2項。
? ?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發明專利2項。
? ?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 ?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 ?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 ? (一)專業能力
? ?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豐富的技術管理能力。
? ? 2.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能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重大生態環境項目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重大技術問題。
? ? 3.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技術應用和科研創新能力,在新技術引進、運用、推廣中取得優異效果。
? ? 4.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 ? (二)業績條件
? ?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 ? 1.獲得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大比武個人二等獎。
? ?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三等獎2項或二等獎1項。
? ? 3.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4項地(市)級或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或技術性專項工作,或參與完成1項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工作。
? ? 4.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完成監測、科研、規劃、評估等技術報告5項。
? ? 5.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3)起草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國家行業標準1項,或地方標準3項,或技術規范(技術指南)、團體標準4項,或企業標準5項。
? ? 6.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大型或3項中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運行。
? ? 7.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解決完成較復雜的技術問題3項,或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開發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3項。
? ? 8.獲得軟件著作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
? ? 9.出版著作、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 (三)破格條件
? ?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2年及以上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 ? 1.獲得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
? ? 2. 主持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3項,或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1項。
? ? 3.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2)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國家行業標準2項,或地方標準4項。
? ? 4.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3項,且專利累積實現產值1000萬元以上。
? ? 第九章? 附則
? ?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 ? (一)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 ? (二)本條件中所指“達到以下條件之二”,是指不同項目滿足2項業績條件或滿足同一業績條件2次。
? ? (三)本條件中所獲獎勵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文件為準。
? ? (四)本條件中相關技術工作(如科研項目或技術性專項、技術報告等)所稱的“完成”,均需通過驗收或其成果被行政主管部門采納。
? ? (五)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等證明材料包括上級證明、專家證明、單位證明,認可包括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 ? (六)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 ? (七)本條件中的小、中、大型環境工程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新發布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1項中型相當于2項小型,1項大型相當于4項小型或1項中型和2項小型。
? ? (八)本條件中,EI、SCI收錄論文可折抵2篇中文核心期刊論文。所稱“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CSCD)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 ? (九)技術性專項,是指面向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所開展的各種環境政策、法規、規劃、標準、規范、導則、指南、技術方案、科普宣傳等技術專項工作。
? ? (十)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是指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級主管部門為解決某領域的突出問題所設立的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等。或指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掌握生態環境某方面的現狀或解決某類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所開展的全國性專項行動,如全國土壤污染調查、地表水采測分離等。
? ? (十一)科技成果獎,是指經省級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生態環境領域社會組織機構組織評審,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環境污染治理或生態修復技術以及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成果獎。
? ? (十二)生態環境專項獎,是指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就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污染源排放狀況報告和生態環境監測專題報告所組織評審的專項獎。
? ? (十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第三方,是指依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并獲得授權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服務的社會組織機構。
? ? (十四)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 (十五)全國或市級有關專業技術競賽按規定可破格申報的按相關文件執行。
? ?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 ? 第十八條 地(市)級環境監測人員崗位大練兵暨專業技術大比武活動,是指由省、直轄市及自治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轄地級市所舉辦環境監測人員崗位大練兵暨專業技術大比武活動。
? ? 第十九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于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 ? 第二十條 本條件所指生態環境專業領域包括:生態環境科研、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工程、自然生態保護、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支持與服務等。
? ?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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