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以提供床位包干使用權、優先居住權、照顧陪護、高額利息分紅回報或享受消費優惠為誘餌,引誘老年人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的行為。
2.已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高額收取押金或保證金(超過月服務費6倍),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的行為。
3.違規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變相開發房地產,以投資養老項目名義,采取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承諾高額回報、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的行為。
4.通過會議營銷、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贈送禮品等形式,在養老服務機構內推銷“保健品”“藥品”的行為。
5.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