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 重慶人社 ? ?時間:2022-3-8 08:36 ? ?云陽人才網
今 日 探 討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保,
職工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賠償損失?
李某入職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按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李某入職后,該公司一直沒有為李某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來,李某以該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損失。
這種情況下
李某的仲裁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可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遭受的損失。李某在入職時和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要求簽訂了勞動合同,李某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卻未按相關規定為其參加社保、足額繳納社保費,李某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相關待遇損失。
綜上所述,李某的仲裁請求合法合規,應予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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